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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与李浦、李大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李浦,李大鹏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433号原告: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奥林匹克a座20层b座。负责人:舒艳,该监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浦。被告:李大鹏,共同委托代理人:XX,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鱼武华,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与被告李浦、被告李大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