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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丽芬、谷亚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丽芬,谷亚金,王维英,公伟,公丕勇,李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166-1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告公丽芬,农民。被告谷亚金,农民。被告王维英,农民。被告公伟,农民。被告公丕勇,农民。被告李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公丽芬、谷亚金、王维英、公伟、公丕勇、李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与六被告庭外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贷款已经周转,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公丽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