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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委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李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委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回族,居民,1973年11月10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李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1.586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长期在外打工,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董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委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