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玉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彦,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杰飞,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责人:区建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洪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何玉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玉彦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玉彦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玉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