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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龙伦立,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有所转变,愿意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锦存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