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龙伦立,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有所转变,愿意给被告改过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锦存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