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小灿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灿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小灿到深圳市大新公交站伺机扒窃,趁上车人多拥挤时,尾随被害人张某搭乘b702路公交车,后用手伸入张某的挎包内将一部苹果手机偷走;次月4日12时30分许,刘小灿再到深圳市大新公交站伺机盗窃,将作案对象确定为被害人吴某后,趁吴某上车搭乘b699路公交车时,用手将其裤袋内的一部viv0手机偷走,得手后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893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666元,2015年4月16日,刘小灿在深圳市××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张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案发现场照片,张某、吴某对刘小灿和视频截图的辨认,公交车监控录像,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