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来山与秦黎阳、元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山,秦黎阳,元凡,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68号申请人马来山。被执行人秦黎阳。被执行人元凡。被执行人王玉东。马来山申请执行秦黎阳、元凡、王玉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来山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黎阳、元凡、王玉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87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秦黎阳、元凡、王玉东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