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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邢春霞与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春霞,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805号原告邢春霞,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0566。法定代表人孙天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荫薇,女。委托代理人郭茹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春霞与被告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春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春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邢春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邵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