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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鲍德寿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德寿,杨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鲍德寿,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春林,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审原告杨春林与原审被告鲍德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鲍德寿向本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德寿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再审人杨春林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鲍德寿于2012年11月7日、2013年12月28日分别两次向被再审申请人杨春林共借款63000元,并出具借条未偿还此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鲍德寿在一审法院传唤开庭时无故未到庭,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鲍德寿在再审申请期间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鲍德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