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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玉梅、柴文广、李二红与孙志刚、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柴文广,李二红,孙志刚,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216-1号申请人李玉梅,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人柴文广,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人李二红,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孙志刚,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建英,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李玉梅、柴文广、李二红申请执行孙志刚、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志刚、王建英30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