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亚南、李文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南,李文军,刘新奇,陈桂英,孙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休闲广场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崔洪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龙飞,该公司信贷经理。被告:刘亚南。被告:李文军。被告:刘新奇。被告:陈桂英。被告:孙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南、李文军、刘新奇、陈桂英、孙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陈桂英替被告刘亚南偿还了其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