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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鸿斌与李振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斌,李振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李鸿斌,男,195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振之(又名李振芝),男,1950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鸿斌依据(1997)户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振之给付货款22025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之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福审判员  弋 行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