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9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汤某,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