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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诉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西藏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住所地拉萨市。负责人杨兴良,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该个体工商户业主,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刘钟元,具体职务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与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同意归还相关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新建材水泥销售部自行承担。审判员  商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