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申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某甲、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甲,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申字第00034号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某乙,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胡某甲,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某甲、方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甲、方某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歙行非审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