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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蔡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告蔡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