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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良柱与孙之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之国,张良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之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柱。上诉人孙之国因与被上诉人张良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梅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之国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之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孙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