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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金成与唐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成,唐秋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高金成,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江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英豪,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秋叶,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成诉被告唐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金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由原告高金成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