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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连富、封云与陈正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富,封云,陈正伟,周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周连富。原告封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发年,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伟。委托代理人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亮。委托代理人孙柱芹、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富、封云诉被告陈正伟、第三人周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连富、封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富、封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连富、封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承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岚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