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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曾凡洲与赵瑞钢、曾凡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洲,赵瑞钢,曾凡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洲。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瑞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鸽。上诉人曾凡洲、赵瑞钢因与被上诉人曾凡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建敏、代理审判员胡晓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曾凡洲、赵瑞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李建敏代理审判员  胡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