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高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高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XX号。法定代表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雅,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软件园路**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