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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惠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路俊亭与李伟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俊亭,李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惠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路俊亭。被执行人李伟华。申请执行人路俊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伟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审理作出的(2007)惠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路俊亭申请,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惠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