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胡中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胡中全,胡艳晓,中国外运湖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武穴工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0号。负责人:袁皖,行长。被执行人: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棉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胡胜垸。法定代表人:胡中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中全,武穴市全兴棉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艳晓。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11号建设大厦805。代表人:刘耀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5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全兴棉业公司、胡中全、胡艳晓、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兴棉业公司、胡中全、胡艳晓、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武穴工行借款432万元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全兴棉业公司、胡中全、胡艳晓、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在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有房屋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市200103397,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市200103398,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市200103399,建筑面积164.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在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二期E栋2单元401室、I栋1单元502室和K栋4单元301室房屋三套(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市200103397,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市200103398,建筑面积163.8平方米;市200103399,建筑面积164.7平方米);二、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中国外运湖北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