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相宇与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相宇,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255号原告郑相宇。被告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戴灿勇,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郑相宇与被告河南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