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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男,汉族,系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武威市凉州区。申请执行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三初字第201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请求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已判决生效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81260元。执行情况:1、2015年7月6日本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查询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银行帐户内存款204557.82元;通过兰州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18768.74元。2、2015年7月7日本院向被查询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1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3、2015年7月6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查询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于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强制扣划82379元(含立案费1119元)。5、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本案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结果: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对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强制执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三初字第201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赵 娟执行员  张育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