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席雪成与高阳县凯旺转运站、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雪成,高阳县凯旺转运站,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雪成。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阳县凯旺转运站,住所地:高阳县。负责人王文跃。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无业。上诉人席雪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雪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席雪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席雪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席雪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