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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忠实、陈忠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诗雯,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实,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忠星,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燕琴,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梅花,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被告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星。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成功公司)诉被告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图图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诗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功公司诉称,被告陈忠实因生意经营需要,于2014年10月2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约定月利率3.0%,每月15日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等。该笔借款由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陈忠实至今本息分文未还,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陈忠实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尚未归还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陈忠实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后分别将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忠实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告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成功公司系经营范围为在泉州南安市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的企业。2014年10月29日,被告陈忠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忠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月利率3.0%,按月结息,结付息日为每月15日等,并在合同第二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中约定借款人应承担与本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费、鉴定费费等费用。同日,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原告依约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向被告陈忠实发放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借款后,被告陈忠实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未还。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亦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成功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网银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其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成功公司与被告陈忠实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陈忠实至今本息分文未���,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网银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且能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陈忠实应予清偿。本案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被告陈忠实应偿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关于被告陈忠实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图图公司、南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忠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偿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忠实追偿。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94元,由被告陈忠实、陈忠星、黄燕琴、黄梅花、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炳源审判员  陈纯金审判员  周梅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加阳速录员  杨喜梅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