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邵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寿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邵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沈某经济帮助费30000元;负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寿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