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山申请执行王瑞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王永安,王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山,男,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永安,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瑞萍,女,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591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2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永安、王瑞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瑞萍的银行存款一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