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祥胤与曾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胤,曾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曾祥胤。法定代理人:王晓茹。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胤诉被告曾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曾祥胤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