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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宁与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矿山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宁,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矿山设备厂,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563号原告袁宁。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矿山设备厂。委托代理人张丽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栾丹,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宁与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矿山设备厂、沈阳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宁负担。审判员  朱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议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