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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邱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66号原告:邱某,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毛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