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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辉、聂鑫、严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辉,聂鑫,严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主审人:打印份数:4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57号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90号。法定代表人佟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林辉,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镇电业巷第二小学3号3-3-1。被告聂鑫,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镇电业巷第二小学3号3-3-1。被告严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镇电业巷第二小学3号3-3-1。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辉、聂鑫、严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宝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交。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