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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蒋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7月27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