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蒋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7月27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1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