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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