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