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良底队与平南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25号原告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良底队。诉讼代表人何胜章。委托代理人刘明才。被告平南县林业局,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75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杰。委托代理人李琦。第三人陆敏周。委托代理人农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良底队诉被告平南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同一案中请求撤销被告分别颁发的5个林业采伐许可证)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五个林业采伐许可证应分开起诉,有利于弄清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良底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南县六陈镇黄花村良底屯负担。审判长李馨人民陪审员李炎贞人民陪审员黄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黎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