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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克友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友,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初字第00125号原告周克友,男,生于1955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奉平,该局待遇核发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4号1幢11层A-B。注册号500236000003261。法定代表人李仁海。原告周克友诉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克友以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同意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克友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田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