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振华与盘秀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华,盘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潘振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心好,男,汉族,农民。被告盘秀华,女,瑶族,公务员。原告潘掁华诉被告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潘振华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盘秀华单位地址和住址,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以被告无法联系和送达为由退回本院,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盘秀华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盘秀华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掁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辉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