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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姜学良与张建军、王志刚、张亚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良,张建军,王志刚,张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姜学良,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亚君,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张亚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2组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亚君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下洼子村2组的房屋一处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