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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方梅与李勤、李治国、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王方梅,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勤,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治国,男,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俊,男,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梅与被告李勤、李治国、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王方梅负担。审判员彭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