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方梅与李勤、李治国、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王方梅,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勤,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治国,男,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李俊,男,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梅与被告李勤、李治国、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王方梅负担。审判员彭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