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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伦平与乔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平,乔正华,吕晓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王伦平,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庞含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正华,女,56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吕晓丽(系被告乔正华之女),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历下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代表人王玉霞,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平与被告乔正华、吕晓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伦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王伦平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