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息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组织机构代码:76003140-8。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绍巍,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驻天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281134-3。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春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原告济宁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