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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昆明瑶俊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瑶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武,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郑世伟,男,汉族,1966年6月3日生,辽宁省抚顺市人,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企傧,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安宁市×××关于昆明瑶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明基兴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明瑶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7639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