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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永利与李得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利,李得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98号原告孙永利。被告李得业。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孙永利与被告李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得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城××号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