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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乔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九周乔某甲,乔胜国乔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乔九周乔某甲,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林市榆阳区水圪坨下巷9号1室。被告乔胜国乔某乙,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体育东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九周乔某甲与被告乔胜国乔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九周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九周乔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