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任德发,任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任德发,任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119号原告王秀珍,女,1933年7月27日生,汉族,天津市食品厂退休员工,住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大街陈家台东街5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3307273025。委托代理人赵万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惠芳(原告之女),1963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诚厚里3号楼512号。被告任德发,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天津市惠发食品厂退休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裕阳花园14号楼1门7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5403162416。委托代理人李树祥,男,1948年2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大港区华北油田采油一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大港区滨海街华北油田采油一里329号。被告任伟,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裕阳花园14号楼1门7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303142411。委托代理人任桂荣(任伟姑姑),1961年4月4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派出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碧园5号楼12门101号。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诉被告任德发、任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