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嵚崎与吴汉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嵚崎,吴汉民,吴嵚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嵚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汉民。原审第三人吴嵚磊。再审申请人吴嵚崎与被申请人吴汉民、原审第三人吴嵚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锡商终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吴嵚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嵚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