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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东、陈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陈东,陈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78号原告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上仓立体经济中心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照宇,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任刚,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东,农民。被告陈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陈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蓟县城美园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泽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