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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利与程利、程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利,程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旭荣。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程利。被告: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利、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冰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