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向仕珍与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珍,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向仕珍。被告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仕珍诉被告巴东县香巴拉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仕珍于2015年7月14日以其服从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仕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仕珍负担。审判员 靳永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文 搜索“”